肥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要职责包括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林业资源管理、城乡规划等方面,旨在促进肥城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一、土地管理
肥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土地资源的规划、利用和管理。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该局严格控制土地用途,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同时,该局还负责土地出让、土地征收、土地复垦等工作,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二、矿产资源管理
作为肥城市矿产资源的主管部门,肥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该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范矿产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监管,防止资源浪费和破坏。同时,该局还积极推动矿产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三、林业资源管理
肥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林业资源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局负责全市森林资源的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通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确保森林资源的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同时,该局还积极推动林业产业发展,促进林业经济的繁荣。
四、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是肥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重要职责之一。该局负责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品质。通过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管,该局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为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肥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和城乡规划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致力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加强管理和监管,该局为肥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自然资源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条规定: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派出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集体和个人开展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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